代位权诉讼经典案例_代位权 全球观热点

2023-04-19 02:57:24     来源 : 互联网

1、代位权是一种合同保全制度,如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并且债权是合法到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权。


【资料图】

2、那么,什么是代位权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3、一、什么是代位权?(一)代位权的定义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4、(二)代位权的特点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5、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6、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7、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8、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请求权。

9、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10、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什么?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效力是不同的,如下:(一)对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

11、因为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

12、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

13、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14、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5、同时因为这笔必要费用,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为了各债权人的利益而支出的费用是共益费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

16、(二)对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

17、2、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

18、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19、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

20、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

21、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22、(三)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于次债务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

23、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

24、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5、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6、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7、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8、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

29、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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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延伸阅读: 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代位权成立 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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