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视点!固收类私募产品备案审核趋严 从源头防范信用风险

2023-04-13 17:00:09     来源 :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见习记者易妍君 广州报道

固收类私募产品备案将迎来“严监管”时代。


(资料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近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就固收类产品备案审核要求召开了通气会,讨论了一系列渐趋严格的监管要求。包括对投资集中度、产品开放日作出具体要求,并提到将严查涉嫌结构化发债的私募管理人,对投资于城投债的存量私募产品也将采取相应措施。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投融资专业部秘书长廖艺行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这一系列举措是为了防范私募基金成为高风险债券市场的接盘侠。

意在从源头防范信用风险

近期,为了防范私募行业出现大规模信用风险,监管方面对固收类私募产品单独设置了备案口径。

“监管近期如此关注债券基金,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债券市场风险逐步暴露,尤其是与去年11月份债券市场大幅波动有关。”排排网财富合规风控总监黄立波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与近期对公募债基的指导要求集中在债券信用评级、杠杆比例上不同,监管此次针对私募债基的备案要求主要体现在投资集中度、申赎频率、城投债比例上,同时也对托管机构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总体上主要还是为了从源头上提前防范私募领域的信用风险,避免风险传导。

具体而言,针对固收类私募产品设置的备案口径包括:

1、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包括“债券”的私募产品,持有单只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5%;

2、投资债券的私募产品,每月最多可设置一天开放日进行申购赎回;并且,基金合同需明确约定产品的固定开放日,不能出现“固定开放日以管理人公告为准”这种模糊的表述;

3、未冠名“固收”的基金产品,若被判断实质上为“固收类”产品,也需要遵守固收类备案口径;

4、同一基金管理人的存量固收产品若持有有大量风险债券,须先降低风险产品规模,才可备案新产品;

5、将对涉嫌结构化发债的私募管理人出具自律措施,并严格审查产品备案;

6、基金管理人须降低两类投资于城投债的存量私募产品规模(自然人投资者超过30人或者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超过基金实缴出资50%以上),才可备案新产品;

7、严格审查“突然开展债券业务的类僵尸管理人”的产品备案情况。

对此,廖艺行认为,基金业协会较为关注产品期限错配、结构化等问题,包括基金产品“随意临开”,管理人兜底及结构化产品设计、多层嵌套等,上述举措主要是为了避免私募基金产品资金池化,从而引发信用风险。

他进一步谈到,随着债券市场投资环境恶化,固收类金融产品不再“固收”,大量高收益债券(垃圾债)开始进场交易。对一般投资者而言,债券投资以“固收产品”的名义进行宣传具有迷惑性,投资者应该谨慎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也须谨慎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固收类私募产品备案审核要求升级的背后,仍然与去年底以来的债市波动有关。

优美利投资总经理贺金龙向记者谈到,从产品备案的层面,监管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对信用风险敞口和杠杆的要求,这个背景也是立足于去年末以来,债基份额和债基净值出现较大波动这一情况,去年底,全市场债基净赎回规模接近10%,甚至部分债基的赎回比例超过50%,同时,净值型理财也有较大回撤。这种剧烈波动并不利于固收类基金的长期发展,也有可能损害固收类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短期来看,监管升级可能会对债基的规模造成增量的萎缩,但长期来看,上述举措更利于固收类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扩容。”贺金龙表示。

他进一步指出,监管对于固收类产品的风险点和发展方向较为明确,并且从发行端出发就开始降低固收类产品的风险,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这对于产品合规,风险把控能力强和一直以来规范运营的机构来说有着良性的影响和竞争氛围。

黄立波则提到,虽然监管部门目前还没有完全通过立法形式作出具体的指引要求,但还是要提醒广大投资者,固收类私募存在信用、流动性等方面的风险,切勿盲目跟风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在引入产品时,也应当及时响应协会要求,注重审查债券类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集中度、流动性等要素,谨慎判断是否予以引入,并可视情况提高产品风险等级,做好相关风险揭示。”他进一步谈到。

廖艺行则建议,应当针对基金产品建立统一的风险评级体系或者发布风险评级参照标准,以防止基金管理人评级乱象,误导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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